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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2020-06-19 16:36 访问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结合两年来省、市十大专项整治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力推动我市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根绝重特大事故,为实现“做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更高要求,为建好景德镇中国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打造对外文化交流新平台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市直部门和陶瓷企业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务必把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燃气梭式窑安全持证上岗、使用规范合格干净液化气钢瓶、杜绝居民区高楼顶建窑等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梭式窑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燃气梭式窑整体监管合力及执法力度,全面提升我市燃气梭式窑整体安全水平。

一是提高燃气梭式窑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持续开展“五个一”活动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团队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加强安全考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2021年底前全市从事燃气梭式窑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二是推动燃气梭式窑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燃气梭式窑领域中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按照《江西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通用指南》(赣安办字〔2016〕55号)要求,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2021年底前燃气梭式窑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三是建立完善燃气梭式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以燃气梭式窑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对辨识的风险进行认真评估,明确风险等级、风险类型,采取相应监测和管控措施,建立燃气梭式窑企业“一图、一牌、三清单”,同时依托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实现事故隐患闭环管理,2021年底前建立燃气梭式窑企业“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

四是督促燃气梭式窑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用足用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支持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有关财税政策,重点用于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燃气梭式窑行业领域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通过实施安责险,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是大力开展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我市燃气梭式窑行业领域要明确3年建设任务,突出燃气梭式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显性化,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没有达到燃气梭式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经营建设。

六是加强燃气梭式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燃气梭式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燃气梭式窑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负有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七是严格执行“一报告双签字”制度。燃气梭式窑企业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要求,突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按照县(区、园区)属地分级监管原则,报告主体责任履职情况。

八是加强监管督促燃气梭式窑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全市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将监督检查对象分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和一般监督检查单位。加快建立全市重点和一般监督检查单位名录库,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由县(市、区)、园区等多级实行全覆盖检查,一般监督检查单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严格落实《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安〔2018〕28号)要求,突出对燃气梭式窑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燃气梭式窑违法行为要100%查处,形成对违法违规震慑高压态势,督促燃气梭式窑企业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瓷局市梭式窑安全专委办牵头督查督办、浮梁县、昌江区、珠山区、高新区、昌南新区等梭式窑专委会按属地职责分工负责、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城市警察支队等指导协助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整治步骤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对标对表中央三年专项整治要求,结合前两年省市十大专项整治情况及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制定印发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动员部署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整治氛围。各县(区、园区)、有关市直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推动贯彻落实,并于6月15日前将整治方案及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情况报市应急局“三年行动”工作推进办,抄报市燃气梭式窑安全专委办。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县(市、区)、园区要深入分析燃气梭式窑生产领域发生事故的主客观原因,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各县(市、区)园区等部门请分别于2020年9月底、12月底前将本辖区阶段整治情况报送至市应急局“三年行动”工作推进办,抄报市燃气梭式窑安全专委办。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县(市、区)园区等部门要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采取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着力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补足体制机制、标准规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短板,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燃气梭式窑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园区每季度末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至市应急局“三年行动”工作推进办,抄报市燃气梭式窑安全专委办。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县(市、区)、园区要认真梳理前期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园区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为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强化检查执法。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持续推进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化、信息化、科技化水平。坚持执法寓服务之中,组织专家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按照“一报告双签字”原则,报送企业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重点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考核问责。各县(市、区)、园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及其有关部门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按照省市“推进办”“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一年一总结”要求,有序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要建立和落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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