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与《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其原文及解读:
一、《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法规1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规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法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该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同时,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在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法规4
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并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法规5
物业费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法规6
综上所述,《民法典》与《物业管理条例》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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