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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分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10-08 09:14 访问量:

 现如今,很多小区都存在这样的情况:楼内大厅、电梯里都放置了各种各样的广告。有时候,这些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立的广告,往往并未经过业主同意,收入也都归了物业。小区电梯广告一年能挣多少钱?钱都去哪儿了?这笔收益最后竟成了糊涂账。此次的《民法典(草案)》中就出台了这样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一则案例。

案例分析

一物业公司在某小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 26 万余元。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虽然辩称,上述收入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26 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287条明确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282条还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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