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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分析

来源:景德镇市瓷局 发布时间:2021-10-20 15:01 访问量:

厦门市——见证人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遗嘱无效

案情:厦门市的老陈有过两段婚姻,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他一共有3个子女。其中,小芬、小勇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经长大成人,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毅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2019 年,老陈离世,儿女们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矛盾。小芬和小勇表示父亲生前已立遗嘱,明确将房产给小芬和小勇,而小毅的母亲林女士表示,由于老陈两次离婚,老陈的父母也早已离世,目前老陈的 3 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每个子女对老陈的各项遗产均享有1/3的份额。于是未成年的儿子小毅提起诉讼,将同父异母的姐姐、哥哥告上法庭。

判决: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庭审期间,被告小芬和小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这份遗嘱内容大致为: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芬和小勇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3份,小芬占35%,小勇占50%,小毅占15%。落款有老陈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和指印,落款时间为201823日。而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陈述,当天是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本案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法院判决本起案件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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