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资讯 > 专题专栏 > 民法典

民法典小故事

来源:澎湃在线 发布时间:2021-12-06 09:23 访问量:

王某、黄某二人素有嫌隙。某日,黄某得知王某正要卖房,于是指示好朋友李某与王某接洽,商谈买房事宜,实则故意拖延时间,使王某错过最佳卖房时机。此后,房价下跌,黄某的目的达成,李某以房价过高为由退出交易。那么,应当由谁向王某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李某向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仅存在于磋商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本例中磋商的双方当事人是李某和王某,因此应当由李某向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