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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故事

发布时间:2021-12-13 09:41 访问量:

张某、陈某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房屋,次月办理过户登记,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支付另一方违约金60万元。同时,陈某支付定金80万元。此后,由于房价上涨,张某拒绝为陈某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张某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罚则与支付违约金同时存在时,一般不得同时主张,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陈某可以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0万元或者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160万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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